Article 83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建立相关档案;

(四)对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

(五)监督管理维修资金;

(六)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七)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的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并接受查询;

(八)培训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九)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

(十)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管理投诉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