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服务与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县(市、区)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人信用考核体系和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考评;

(四)建设和维护全市物业投诉受理、登记备案、业务监管、电子投票、考核奖惩、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物业服务与管理综合平台;

(五)建立物业服务人目录库和物业服务与管理专家库,对物业服务人开展动态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六)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七)监督指导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对物业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九)指导和监督物业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

(十)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管理重大投诉案件;

(十一)编制物业服务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指导和监督物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依法开展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