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一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人书面告知,双方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可以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