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费,并听取业主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经物业服务人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冷)、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