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的资料;
(二)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档案;
(三)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集中供热(冷)、有限空间等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名册及户档资料;
(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