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事项、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四)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五)受委托代收代缴事项;
(六)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
(七)电梯、消防、安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八)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