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递补等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筹备组成员三次无故不参加筹备会议的,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逾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或者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提出辞职或者成员资格终止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成立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并终止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