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和维护物业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