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如果会议期间不能查清,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核实后,由提请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