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社区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的机构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