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总体发展策略、供给体系、引导政策、区域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等内容。
停车场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数。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