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需要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协商议价:
(一)停车场管理者以书面形式提出议价发起函,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并自公示之日起启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议价程序;也可由人数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议价发起函送达停车场管理者之日起启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议价程序;
(二)协商议价程序启动后,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并提交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成本情况、收费有效期等材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派员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公示期满后,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进行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参与协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以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协商议价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作为参考依据,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
(四)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将协商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协商结果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协商达成一致的,需经人数占比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生效。公示期满后,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应当根据协商议价结果签订停车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有效期等;
(六)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本次协商议价程序终止。
未按照协商议价程序进行协商的,不得擅自调整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