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商确定。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对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提供协商议价的信息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