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进出口处设置公示牌;
(二)公示管理者名称、泊位数量、举报投诉电话;
(三)公布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
(四)停车计时计费装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计费装置经依法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五)按照规定实行差别化收费,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乱收费;
(六)在停车场进出口处或者道路停车泊位起始处公布车位余量信息;
(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八)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九)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十)加强对停车场及其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十一)因停车场维修、停放时段调整等需要暂时停止停车服务的,提前向社会公示停止服务的原因和时间;
(十二)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十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停放、出入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非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外的其他规定。
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除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三项外的其他规定;营运时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示牌,由市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制作样式模板。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