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手续,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经营地址、平面示意图、交通组织图、停车位类型、数量和收费标准等材料。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停车场停业、歇业7日前向原备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提供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