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