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在十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并移交管理养护责任人。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所需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