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