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