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