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不足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改造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机动车位施划方案以及有关收费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施划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