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当优先供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停车管理和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

违反管理规约,占用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