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清洁卫生、公共绿化补植养护、停车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排查建筑物、构筑物空中坠落等风险隐患;

(三)建档保存物业有关资料;

(四)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五)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七)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和便民服务等活动;

(八)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