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六)安全使用房屋;

(七)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