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在住宅小区公告,报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四)公共护栏、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形,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实施紧急维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建议,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申请使用并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