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倒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二)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三)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