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二个以上设区的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其他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文件。符合条件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