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按照规定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通过建立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