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与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改变湿地自然状况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湿地利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科学治理手段,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为辅,通过湿地植被恢复、栖息地修复营造、生态廊道建设、湿地环境整治等措施予以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