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将湿地列入市级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需要列入的市级湿地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市级湿地名录发布时,应当同时确定每个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

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县级湿地、其他湿地的名录和范围,同时确定每个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