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经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体现本地区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