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体系,依托智慧城市、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信息资源,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各专业管线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并做好数据的更新维护和共享。
各类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供(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线的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组织对地下管廊管线进行定期检查,对城市地下管线、主干道地下空洞进行探测普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普查数据信息库,并及时与有关单位共享。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地下空间可燃气体浓度监测。督促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安装可燃气体智能监测设备,在线实时监测燃气管网相邻地下空间可燃气体浓度,实现监测区域内燃气管线泄漏的快速感知。
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并牵头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多方交底。对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施工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现场管护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交底材料、管线保护方案、施工保护协议列入开工前首次检查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