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航道、水运、水上搜救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确保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