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后可以提出审查、审议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社会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城乡建设、重点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

(八)有国家或者省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九)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三)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四)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巨大、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和受理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七)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八)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一)、(二)、(三)、(九)、(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