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