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宾馆、商场、饭店及其他公共场所,由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该摊点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九)城市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