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疫情防控等制度,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狂犬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