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事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维护环境卫生。从事犬只销售的,应当建立和保存犬只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犬只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者在学校周边以及住宅小区、办公楼内从事前款犬只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