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下列场所或者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社区、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

(五)宾馆、商场、室内餐饮场所和农贸市场;

(六)除出租(网约)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七)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校门口周边五十米内道路携犬逗留。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