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僧尼擅自跨行政区域从事佛事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佛教协会取消其僧尼资格,并追究寺庙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