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僧尼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依照权限,对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僧尼、佛事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进行申报、审查、审批和备案;
(三)对佛教协会、佛学院、民管会履行职责,佛教协会、佛学院和寺庙接受境外捐赠、修建藏传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指导、支持佛教协会工作;
(五)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六)指导民管会的选举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
(七)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八)依法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审批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