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僧尼跨行政区域从事佛事活动,须经本寺民管会和所在地县(市)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活动举办地的佛教协会和拟举办活动的寺庙民管会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县(市)佛教协会和活动举办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从事佛事活动的,分别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自治州从事佛事活动的,分别报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从事佛事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僧尼不得擅自跨行政区域从事佛事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