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藏传佛教不同教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