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佛教协会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对信教公民开展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指导藏传佛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认定、取消僧尼资格,申报《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和《藏传佛教活佛证》,开展对僧尼的教育培养;

(五)指导或者主持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继位等活动;

(六)对设立的寺办学经班(点)进行审核,指导教学活动,开展僧尼考核评定、学衔晋升、经师评聘、教义传承等工作;

(七)协调、指导、监督或者承办跨地区、大型佛事活动;

(八)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九)开展佛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阐释;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