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导线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等;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及杆塔接地网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