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