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取水口未设置醒目标志,或者标志被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取用水数据等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数据、故意关闭取水口、故意减小取水量、隐瞒取水口位置和数量等规避水资源监测工作以及拒绝监督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