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已建成住宅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建筑物进行防火分隔或者保持安全距离。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具备充满自停、过载保护、功率监测、故障报警等功能。
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