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转化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