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照护服务人员应当身心健康,遵守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相关规范和标准,维护失能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照护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殴打、恐吓、侮辱、谩骂、呵斥、孤立、饿饭、捆绑约束、违反医疗规范喂食安眠药等方式对待失能老年人;

(二)不及时对失能老年人采取救护措施,不及时处理失能老年人便溺,或者不及时回应失能老年人合理服务诉求等照护服务失职行为;

(三)盗窃、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失能老年人的财物;

(四)泄露在照护服务工作中知悉的失能老年人隐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